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臺北市104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工作進度表

臺北市104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工作進度表
項次
預定起訖日期
星期
工  作  項  目
辦理單位
備註
1
2月中旬

召開國中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委員會規劃學區調整相關事宜。
教育局

2
2月底

公布國中學區一覽表。
教育局

3
39日至
313
印製新生入學分發卡(國立、私立及外僑國小適用)
教育局

4
39 日至
316
新生入學分發相關資料送達各國中及國小。
教育局

5
316日至
331
國小審查:
1.通知應屆國小畢業生繳交戶口名簿正本 (戶籍異動者,繳交戶籍謄本
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 暨影本,若有〝寄居〞者,應勸導其將戶籍轉回實際居住地址。
2.本市國小建立、核對畢業生基本資料電子檔,依戶口名簿修正學生學籍資料。
3.列印(填寫)國小畢業生新生入學卡,請國小教師及學生家長確實核對並核章。
4.將畢業生資料(入學分發卡、戶口名簿影本、新生資料電子檔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達所屬學區國中。
*設籍外縣市之本市國小畢業生請另行造冊逕送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區之國中。
*應屆畢業生所屬國中學區為共同學區者請學生家長審慎擇一選填,新生入學卡送達國中後,不受理更改。
各國小

6
331
完成審查作業,將入學相關資料送達各國中之截止日。
各國小

7
331日至
430
依據相關規定核對入學分發資料,進行審查作業。
各國中

8
430
各國中完成審查,將學生數及預估報到率報陳教育局。(如表件1)
各國中

9
51日至
56
審查及核定額滿學校名單
教育局
各預估額滿國中

10
57
1.公布額滿國中暨改分發學校。
2.額滿國中將複審通知單送達各國小。
3.額滿國中行文至外縣市小學(寄送畢業生名冊至該國中者),並將改分發學校名單請國小轉知學生。
教育局
各國中
各額滿國中務必將複審通知單送至各國小聯絡箱。
11
58
轉發額滿學校複審通知單予學生家長。
各國中小
各國小應將複審通知單確實送達學生家長手中,以避免不必要爭議。(建議以電話聯繫)
12
511 日至
519
額滿國中進行資格審查:
1.當年度5月份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
2.1031231日前設籍並持有同址房屋所有權者,請附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房屋所有權狀(以登記日期為準)
3.連續租屋並居住於學區內,設籍達6年以上者,請附6年以上公證之同址房屋租賃證明。
4.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
5.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者,請附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之證明文件。
6.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0類、第一類或第二類證明者,請附低收入戶卡。
各額滿國中

13
519
額滿國中截止受理申覆。
各國中

14
519 日至
525
額滿國中按分發順位進行排序。
各國中

15
525 日至
526


1.各國中發還新生入學卡予各國小並轉發給學生於77至所屬學區國中辦理報到。
2.額滿國中將改分發學生人數、最後設籍日期陳報教育局。(如表件2)
各國中

16
526


額滿學校公布新生名單,並將改分發學生之入學卡(含國中存查聯)退還學生收執。
額滿國中
將入學卡退還學生攜帶至改分發學校,以利改分發學校資料建檔。
17
528日至
63
一、受理本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於 331以後戶籍異動者分發作業:
1.查驗文件:
A.全戶戶口名簿正本。
B.原國民中學入學卡。
C.家長印章。
2.審查及分發方式:
A.額滿國中:協助轉介至教育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B.未額滿國民中學:由戶籍地學區之國民中學審查後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凡學校額滿應即陳報本局核定,若無居住事實,不予分發入學,應返回事實居住地學區之國中就讀,額滿國中概不為其辦理改分發他校。

二、改分發學生至選擇之改分發學校登記,學校依申請先後順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各國中
為維持各國民中學作業一致性及公平性,以保障學生權益,請各校確實依據工作進度表所訂期程辦理,切勿提前作業,並請各校於528上午8時起始得受理戶籍異動者及改分發學生分發作業。






各額滿國中應負責轉知改分發學生家長此項訊息,以維護學生權益。
18
71
私立國中登記抽籤。
私立國中

19
71日起
各額滿國民中學發放改分發轉介單予設籍本市之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若為無居住事實,不予分發入學,應返回事實居住地學區之國中就讀,額滿國中概不為其辦理改分發他校。
各額滿
國中

為維護設籍本市之外縣市(含國外)國小畢業生於710日辦理入學作業之便利性,各額滿國中得71日起發放轉介單予學生家長。
20
77
1.國中新生上午8時始(實際時間依各國中報到通知單公告日期為準),持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卡至分發學校報到。
2.本市國小畢業生未收到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卡者,應持戶口名簿至分發學校報到,並由國中直接核對分發名冊受理報到。
各國中

21
713
各國中將新生報到人數及原報到卡(扣除改分發人數)之報到率回報教育局。(如表件3)
各國中

22
710日至
814
外縣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日期:104710日至814日。
(設籍額滿國中學區且符合外加方式分發入學者,須於717日(五)前辦理)。
2.申請地點: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3.查驗文件:1戶口名簿正本。
2)國民小學畢業證書。
3)家長印章。
4.審查及分發方式
1)設籍額滿國中學區者:
A.持額滿國中改分發轉介單至本局公布之改分發學校,由該校審查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B.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等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710日至717日(五)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
a.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父、母(不含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b.入學前一年1231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2)設籍未額滿國中學區者:
由戶籍地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查後,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若無居住事實,不予分發入學,應返回事實居住地學區之國中就讀。
凡學校額滿應即陳報本局核定。
各國中


備註:
一、凡學生戶籍遷離該學區時,應即轉學至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就讀。
二、報到時新生入學卡遺失者,逕向原就讀國小申請補發。
三、為維持各國民中學作業之一致性及公平性,以保障學生權益,請各校確實依據工作進度表所訂期程辦理,切勿提前或延遲作業。
四、為保障原學區學生就近就學權益,各校於函報教育局核定額滿時,請以學生實際人數為計算標準;惟學校進行編班作業時,得依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決議折抵特教生人數。
五、請各國中教務處相關人員確實掌握77日及710日報到人數,如已接近額滿標準請儘速以電話向教育局報備,避免學生人數過多,引起不必要困擾,公文可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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