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1 年 3 月 6 日北府教秘字第 1011160896 號令公布 新北市政府 103 年 2 月 14 日北府教中字第 1030210584 號令修正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國民中學、國民中小學國中部及高級中學國中部(以下簡稱國民中學)
新生入學應依據劃定學區予以列冊分發,其入學資格如下:
(一)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或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年齡未滿十五歲者(以入學之學年度九月
一日為準)。
(二)設籍本市,並有居住事實之學生,且與其設籍本市之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
戶籍者。
三、特殊教育學生之免強迫入學及調整入學年齡與修業年限,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於五月十日前,依學區劃分繕造二份應屆畢業生升入各國民中學名
冊(含電子檔),一份送至國民中學,一份存校備查,其戶籍規定係以造冊時為準,國民中
學應詳為審查,學生所繳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保存二年備查。如係當年戶籍
異動者,得加驗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它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國民中學應於五月三十日前複審各國民小學送達之新生名冊,如發現因國民小學造冊或其他
錯誤而分發者,或非該校學區內之學生,不得給予辦理入學,並應請其至應就讀之學校報到。
(三)國民中學依審核完成之新生名冊,填發入學通知書,該入學通知書應註明新生之國民小學班
別,於國民小學畢業典禮前分送至各國民小學轉發之,以憑持向應就讀之國民中學辦理報到
手續。
(四)設籍本市而在外縣市就讀之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因故未造送入學名冊至所屬學區之國民中
學者,或因戶籍異動而不能就讀原分發國民中學者,可逕向該學區之國民中學辦理報到。報
到時,應攜帶戶口名簿、國民小學畢業證書、家長或監護人印章及第一款各目所列之任一證
明文件。
(五)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如設籍本市且年齡未滿十五歲者,得於開學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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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五、國民中學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辦理方式如 下:
(一)新生應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並持有第四點第一款各目所
列之任一證明文件者。
(二)新生持有第四點第一款各目所列證明文件之ㄧ,並有居住事實者,且非寄居身分,依下列方
式排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1、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學籍設籍先後順序為優先,若學籍設籍順序相同
者,再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決定之。
2、非該校學區(含自由學區)國小畢業生,依戶籍設籍先後順序。
(三)依前款規定分發至額滿後,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依其志願,由學校填具轉介單,改分發至
鄰近未額滿學校,並依本局核定之原額滿學校改分發順序進行分發。改分發學校除經本局核
定額滿外,不得拒收學生,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四)額滿學校依規定辦理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應在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候補名冊依序
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名冊依第二款之規定排序。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六、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本局每學年度訂定之基準為原則。
額滿學校之核定,以本局每學年公告之額滿基準為依據,報請本局核定為新生分發或各年級額滿
學校。但鄰近學校於同學年度均經本局核定為額滿學校者,必要時該額滿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逾
當學年度額滿學校班級人數基準之上限。
七、額滿學校之推估,由各國民中學依據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於五月十日前函送各學區國民中學之應屆
畢業生升入各國民中學名冊,再以該校近三年平均報到率預估新生人數為原則,每班預估人數達
本局公告之額滿學校基準時,得報本局核定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名單。
八、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入學:
(一)經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以安置戶籍學區內之適
當國民中學為原則,若學區內無適當場所提供所需特殊教育,得不受戶籍學區之限制,以就
近入學為原則,安置於其他國民中學,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作業,
將安置名冊送交國民中學,列入各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個案,本局安置以實際居住地學區之適當國民中學就
讀,不受戶籍學區限制。安置時,除保護性個案外,其餘應避免安置於本市額滿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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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國民中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或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
務之國民中學。但其父或母或監護人為教師者,除員額編制限制外,應迴避任教其子女或被
監護人就讀之班級。
(四)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
生,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中學就讀。但於額滿學校報到日以後申請者,應改分發至鄰近未
額滿學校。其餘持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生入學,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並比照本市
新生分發及入學方式辦理。
(五)非設籍本市原住民學生,得檢具與其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
明文件,或其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之僱用證明文件等,向居住地或僱用地所屬學區
之國民中學申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六)戶籍暫寄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個案,確有居住事實者,申請入學居住所在地之國民中學,各校
應以居住事實准其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九、資賦優異、體育班、及藝術才能班(美術、音樂及舞蹈)等學生均依下列相關規定入學,其入學不
受本要點限制:
(一)資賦優異學生依據本市國民中學學術性向(數理及語文)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實施計畫
辦理。
(二)體育班學生依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辦理入學。
(三)美術、音樂、舞蹈等藝術才能學生依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規定辦理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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